臭氧發生器臭氧產量測定法
	本文摘自《臭氧發生器安全與衛生標準》附錄B(規范性附錄)
	臭氧產量測定法
	B.1原理
	臭氧濃度數值與進入臭氧發生器總氣體量數值的乘積即為臭氧產量。
	B.2儀器和技術條件
	B.2.1壓力表1.5級。
	B.2.2氣體轉子流量計工業級。
	B.3儀器的校準
	流量計使用時被測氣體的溫度、壓力,往往與流量計分度標定時有所不同,因此,使用時讀數的流量時顯示值,常常不是流經流量計氣體的真實反映,必須予以修正,按公式(B.1):
	式中:
	QN——標準狀態下,氣體實際流量,單位為立方米每小時或升每小時(m3/h或L/h);
	Qs——測量(試驗)狀態下,氣體在儀表中的顯示流量,單位為立方米每小時或升每小時(m3/h或L/h);
	Ps——測量(試驗)狀態下,氣體的壓力,單位為帕(Pa);
	TN——儀表標定時的絕對溫度,單位為開(K);
	Ts——測量(試驗)狀態下,氣體的溫度,單位為開(K);
	PN——儀表標定時的絕對壓力(一個標準大氣壓1.01325×105Pa)。
	B.4臭氧產量的計算
	臭氧產量的計算按式(B.2)計算:
	 
	Do3—臭氧產量,單位為克每小時或毫克每小時(g/h或mg/h);
	c——氧濃度,單位為毫克每升(mg/L)。